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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政府认定9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称其程序失当文昌锥

发布时间:2020-10-19 03:35:52 阅读: 来源:输送机厂家

政府认定9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称其程序失当

在广东,政府介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不在少数,大都缺乏法律依据。图为黄振强在韶关的居所。    文/图 南方农村报记者 陈景收    3月初,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社光村村民黄国防拿到犁市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彻底失望了。“这是第三次了,结论和前两次的一样。你说说,我该怎么办?”黄国防无奈地说。    2013年3月,黄国防向犁市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他家9口人具有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5个月后,犁市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黄国防一家9口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黄国防不服,将犁市镇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判处认定结果无效,责成镇政府重新认定。让黄国防一家不能接受的是,在接下来的两年间,犁市镇政府又连续两次作出了同样的认定结论。    “我们来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犁市镇综治办主任、原司法所所长罗宇峰看来,镇政府这样做也很无奈,“法院让我们撤销认定,我们就撤销,然后重新调查、认定。只是,每次认定结果都是一样的。”

认定结论一样    镇府两度被告    2013年3月,犁市镇政府受理黄国防一家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同年9月13日举行听证会,最后认定黄国防一家9口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黄国防一家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21日,曲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认定犁市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证据不足,要求犁市镇政府撤销决定书,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罗宇峰全程参与此案。他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曲江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主要是犁市镇政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否则,视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这是因为,曲江区人民法院递交副本时,没有同时下发韶关中院指定其管辖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其无权管辖。”罗宇峰说,当时,镇政府因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提交证据和答辩状超出期限。    犁市镇政府不服曲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韶关中院。2015年2月15日,韶关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既然二审维持原判,我们不能不执行,只能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理决定。”罗宇峰说。    2015年4月13日,犁市镇政府第二次下发《行政处理决定书》,再次认定黄国防一家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黄家不服,向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5年11月19日,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犁市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不足,应该撤销,并在60日内重新进行认定。    之后,犁市镇政府重新进行调查取证,于2016年3月4日再次认定黄国防一家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光有户口不行    还看义务履行    在罗宇峰看来,曲江区法院和韶关中院的判决主要是基于程序问题,即犁市镇政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因此被视为没有证据。浈江区法院的判决,则是基于对犁市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认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    “浈江区法院也没有实地调查过,他们做的认定是基于曲江法院的认定。”罗宇峰告诉记者。通过梳理三家法院的判决书和犁市镇政府作出的三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南方农村报记者发现,各方对于黄家9口人户籍还在社光村并不存在分歧,分歧主要在黄家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犁市镇政府三次认定黄国防一家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核心的依据便是,黄家在社光村没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犁市镇政府认为,黄国防的父亲黄振强于1982年由英德迁入仙坪村(后来并入社光村),而第一轮土地承包是在1981年,因此,黄国防一家一直没有承包地。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黄国防一家已经迁出社光村,也没有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    “黄家提供不了土地承包证。”罗宇峰说,1996年之后,农业税分户负担表就没有黄家的纳税记录,进一步证明黄家没有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而且,黄家在社光村也没有宅基地。”    对此,黄振强并不认可。他告诉记者,1982年迁入仙坪村后,他承包了9.8亩耕地,后来还担任了10年仙坪村村长,“那些田,我一直耕到1995年离开。”事实上,1995年、1996年犁市镇农业税分户负担表确实有黄振强一家的纳税记录。这也是曲江区法院认定黄振强一家有承包地的依据之一。而曲江法院对黄家参与社光村土地承包的认定被浈江区直接引用。    对于宅基地,黄振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1995年镇政府引进一家企业,在其房屋所在地开矿,他家才不得不搬离,“当时总共给我2万元补偿。”    “我们认为,我们是村集体的一份子,应该有分红。”黄国防告诉记者,村里有些山林出租,但因他一家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直都没有得到分红。而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权益。    罗宇峰告诉记者,黄家申请成员资格认定,是为了获得广乐高速征地补偿款,“按照标准,每人可以领6000元。”    政府认定普遍    缺乏法律依据    罗宇峰坦承,由政府作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行政确认。你可以翻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政府说了算,但是,全国大部分地方都是这么操作的。”    罗宇峰告诉记者,省内的中山、江门、佛山等地,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规范性文件,但韶关没有这样的文件,只能由镇政府认定。    浈江区人民法院也认为,犁市镇政府作出的黄国防一家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认定,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犁市镇政府提供的《关于黄振强等9人是否属于社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事召开村民大会》显示,会议结论是:黄振强一家9人不属于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晚。这个时间晚于犁市镇作出第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时间——2014年6月13日,也晚于浈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2015年10月10日。    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振强等人是否具备社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法定程序。成员资格认定是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本案应依法履行该程序,否则行政程序的启动便失去了法律基础,故被告行政行为程序不当。    对此,罗宇峰解释道,在政府作出第一次《行政处理决定书》时,黄沙村已经开会表决,只是当时没有作好会议记录。后来,村里再次开会表决,并作好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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